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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李健、王举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健,王举明,王涛,周长胜,刘汉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212号申请人:李健,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王举明,男,198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王涛,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周长胜,男,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刘汉美,女,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李健起诉被告王举明、王涛、周长胜、刘汉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健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李健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王涛名下银行存款3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7月27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丰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亓新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