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10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江申请金国珍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江,金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220号申请执行人于江,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委托代理人金枫,男,哈尔滨市香坊区朝阳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金国珍,女,195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于江与金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朝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7月28日,被执行人金国珍尚欠于江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