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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26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341金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26刑初341号公诉机关涟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勇,男,199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水县。被告人金勇曾因盗窃,于2009年9月4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未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金勇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本案,于2017年7月28日被逮捕。涟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涟检诉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海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4日晚,被告人金勇到涟水县经济开发区清涟大道与滨海路交汇处的清涟大道标二段,窃得李某停放在该处的神钢牌挖掘机上电磁阀总成(型号为神钢210-8)。经鉴定,被盗电磁阀总成价值人民币12012元。另查明,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金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王某证言、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涟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勇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汉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