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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宝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836号原告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三区新安二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304389-2。法定代表人杨成勇。委托代理人温健光,广东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丽容,广东凯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宝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宝城六区龙江二巷71号资安商务大厦6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303964M。法定代表人杨汉权。第三人深圳市耀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宝城6区龙江二巷71号资安商务大厦19楼1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2985858-9。法定代表人郭连书。委托代理人詹灿伟,该公司法务。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资安物业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7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86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林    雪审 判 员 刘  艳  艳人民陪审员 陈    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华敏(兼)书 记 员 何  满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