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执7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桂兰、党安生等与党德安、党向月等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兰,党安生,杨衬芝,党德安,党向月,党春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7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桂兰,女,汉族,1934年10月16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党安生,男,汉族,1972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申请执行人杨衬芝,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党德安,男,汉族,1949年4月5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党向月,男,汉族,1955年9月3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党春伟,男,汉族,1985年6月23日出生,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张桂兰、党安生、杨衬芝与党德安、党向月、党春伟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党向月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党向月在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9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党向月在河南上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党向月在中国农业银行62×××7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华彬审判员  翟光波审判员  张高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洪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