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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1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赵振尧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赵振尧,李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105号申请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赵振尧,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李进,地址涿州市。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与赵振尧、李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赵振尧、李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赵振尧、李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赵振尧、李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里渠信用社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 李 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乔 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