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5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5292号起诉人:刘某,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本院收到起诉人刘某诉被起诉人李燕华的民事起诉状。起诉人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2008年6月16日在合川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6月3日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根据《离婚协议书》约定,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海伦堡大道*号**幢***房商品房*套,经男女双方协商同意该房屋的产权归男方所有。(该房屋房产证上的地址为准)。2015年6月至今,起诉人多次约被起诉人前往增城区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被起诉人却不配合,拒绝配合。为维护起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李燕华三天内,配合起诉人刘某到增城区房管局办理位于新塘镇南埔村海伦堡大道2号71幢903房【穗字第1220034705号】签字过户。二、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被起诉人李燕华支付。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离婚后��产纠纷,由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因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埔村××大道××房商品房的过户问题产生纠纷,应该由被起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起诉人住所地为重庆市××××单元7-4,并不在广州市增城区,本院对起诉人的起诉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刘某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周镜泉审判员 萧海华审判员 温向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丘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