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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艳兵与被告张调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艳兵,张调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22民初868号原告刘艳兵,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被告张调军,男,出生年月不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艳兵与被告张调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延兵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艳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艳兵撤诉。案件受理费837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刘艳兵负担。审判员  贺军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军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