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刑更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罪犯程云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云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8刑更144号罪犯程云,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服刑。云南省景东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5日作出(2012)景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程云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2013)普中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程云犯贪污罪,改判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6月4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刑事裁定对罪犯减刑1年。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在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红生、代理检察员王龙代表检察机关出席庭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云南省西双版纳监狱指派干警詹管舟、徐强代表刑罚执行机关出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罪犯程云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程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程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人民币30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程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郭建地审 判 员 喻 莉人民陪审员 玉扁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寇剑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