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刑更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罪犯王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刑更205号罪犯王武,男,199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阳市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北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武犯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4年11月25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林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指派李京儒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代表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王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以该犯系执行期间重新犯罪,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未满三年,不符合减刑条件为由,申请撤回对该犯的减刑案卷。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撤卷函证明。本院认为,执行机关的撤卷申请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回对罪犯王武的减刑案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江云审 判 员 秦 慧审 判 员 胡明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汪亮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