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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1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苏炳绮与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炳绮,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1民初819号原告:苏炳绮,女,1974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个旧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兰,云南云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个旧市中山路75号。法定代表人:周方,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住所地个旧市人民路88-2号。负责人:陈联松,系该支行行长。原告苏炳绮与被告红河州新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旧支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苏炳绮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炳绮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炳绮撤诉。案件受理费18803元,减半收取计9402元,由原告苏炳绮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长 普 艳审判员 王 义审判员 许 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XX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