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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高波与虞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高波,虞洋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56号原告:龚高波,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虞洋洋,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高波诉被告虞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高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高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龚高波负担。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