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龚高波与虞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高波,虞洋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656号原告:龚高波,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虞洋洋,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龚高波诉被告虞洋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龚高波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龚高波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元,由原告龚高波负担。审 判 长 吴敬清人民陪审员 虞敷洪人民陪审员 何正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黄雨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