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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刑更1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龚作柱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龚作柱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刑更1648号罪犯龚作柱,男,198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住湖北省保康县。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昆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龚作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5年4月1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7年6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7年7月3日至2017年7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龚作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龚作柱减去余刑。检察机关认为: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龚作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龚作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罪犯龚作柱,在2017年1月被评为从宽级,2017年2月、2017年3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等级升降呈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一览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龚作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龚作柱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七天(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毅审判员 过坚列审判员 朱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