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2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彭月平申请执行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月平,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217号申请人:彭月平,男,197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盐边县恒辉煤业集团银星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盐边县。法定代表人:马武龙,公司总经理。盐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边劳人仲案[2016]1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8837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重新申请立案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黎祥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金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