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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民终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9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塔区东二十里铺村**号。法定代表人石海岗,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世梅,女,1964年8月18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小龙,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芸,女,1988年6月1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容,女,1990年11月17日出生。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海斌,陕西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世梅、孙小龙、孙芸、孙容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1、本案被上诉人付世梅的丈夫、孙小龙、孙芸、孙容的父亲孙姚于2016年4月在延安延刚工贸公司工作期间意外死亡。其家属因何在上诉人在坤祥公司大门口设灵堂、摆花圈堵门口,延安延刚工贸公司与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何关系;2、孙姚家属的上述行为明显不当,但这些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多少经济损失应当进一步查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71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延安坤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33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马东风审 判 员  韩永虎代理审判员  高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