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02民初6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505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江苏南通三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138774017K。法定代表人:黄裕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云海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27823606A。法定代表人:王世兰,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三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64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双武人民陪审员  胡娟娟人民陪审员  刘秀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