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彩霞与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霞,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339号原告:张彩霞,女,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吴中月,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桃溪西路。法定代表人:张俊社,局长。委托代理人:XX兵,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菊,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镇梅河西路与高峰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成,局长。委托代理人:任六富,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彩霞与被告舒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张彩霞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彩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张彩霞负担。审判员 谈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储莉莉(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