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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1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与王路、吕莲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王路,吕莲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13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丁以海,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树科,重庆众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路,男,198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吕莲花,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与王路、吕莲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吕莲花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的房屋存在抵押、查封,不具备执行条件;两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路、吕莲花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路、吕莲花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海惠织造有限公司货款及资金占用损失518700元,案件受理费84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27780元。另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7677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路、吕莲花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139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轶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晏家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