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蔡轩与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轩,王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307号原告蔡轩,男,1993年6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身份证号×××。被告王忠,男,42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轩与被告王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轩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蔡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史志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