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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91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柴云、张家口金翼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云,张家口金翼建材有限公司,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91执177号申请执行人:柴云,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经济开发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张家口金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组织机构代码:69349626-3。法定代表人:石春生,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组织机构代码:55140489-6。法定代表人:马金彪,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柴云申请执行张家口金翼建材有限公司、中光财富融资担保(北京)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志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万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