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晥1181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贻萍与赵淞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贻萍,赵淞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晥1181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王贻萍,女,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代理人:祝发平,安徽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淞彬,曾用名赵可金,男,1966年4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王贻萍与赵淞彬(赵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赵淞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皖11民终2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款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赵淞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淞彬在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业务结算利润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或扣留)被执行人赵淞彬在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结算551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