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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22执2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陈玉兰、莫爱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玉兰,莫爱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22执281-1号申请执行人:陈玉兰,女,出生,汉族,住所地藤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申请人父亲),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藤县。法定代理人:梁某(申请人母亲),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藤县。被执行人:莫爱南,男,出生,住所地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422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申请执行人陈玉兰的申请,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玉兰与被执行莫爱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莫爱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7773.04元,承担受理费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且经本院对银行、土地、房产、工商、车辆登记单位登记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导致本案尚余标的额7873.04元及申请执行费50元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庆平审 判 员  胡海生代理审判员  黄建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柏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