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民初61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汉钊与叶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汉钊,叶然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1民初6183号之一原告:何汉钊,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少彬,福建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然青,男,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原告何汉钊与被告叶然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叶然青去向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秀忍审 判 员 杨冬青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惠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