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财保2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马飞与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飞,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财保229号之一申请人:马飞,男,汉族,1973年5月23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环路218号一区12-1-302。担保人:李炎钢,男,汉族,1973年3月8日生,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苏州东街638号华雄大厦1栋5层5F室。法定代表人:彭章辉,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市塔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国,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马飞与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合同纠纷,申请人马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54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人李炎钢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马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担保人李炎钢的房屋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陆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