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章鸿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鸿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石维国,章海燕,高春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2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鸿旭,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神力大厦。代表人:林显斌,系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石维国,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章海燕,女,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审被告:高春碧,女,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上诉人章鸿旭因与被上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及原审被告石维国、章海燕、高春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16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鸿旭在收到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且既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章鸿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兴兵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马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