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3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申请执行美莱雅陶瓷卫浴店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美莱雅陶瓷卫浴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3执483号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洋县洋州镇文明路357号,组织机构代码01603864—4。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局局长。被执行人美莱雅陶瓷卫浴店,住所:洋县城北环路中段。业主张某某,男,生于1977年4月18日,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谢村镇东坡村***号。身份证号码6123231977********。申请执行人洋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依据(2016)陕0723行审5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美莱雅陶瓷卫浴店生活垃圾处理费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依法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3行审56号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书雄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张正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玉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