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7民初7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蒋元宏陆小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李胜全,陆小华,蒋元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7703号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江城大道400号1-2、400号2-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6241218E。负责人:高玉华,该支行行长。被告:李胜全,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陆小华,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蒋元宏,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被告李胜全、陆小华、蒋远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杰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