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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执7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苏琳、查文芳、苏占伏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苏琳,查文芳,苏占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22执7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薛小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梅,女,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人,大学文化,系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委托代理人:刘红红,女,汉族,甘肃省镇原县人,大学文化,系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员工宿舍。被执行人:苏琳,男,回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均不详,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查文芳,女,回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均不详,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现住址不详,系被执行人苏琳妻子。被执行人:苏占伏,男,回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均不详,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2017)宁012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琳、查文芳、苏占伏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由被执行人苏琳、查文芳、苏占伏支付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挖掘机款1091398元,违约金257019元,合计134841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23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17641元,执行标的共计1383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琳、查文芳、苏占伏在本院辖区无居所,现下落不明。本院查封被执行人苏琳名下车牌号为宁ASA1**号汽车一辆,该车辆并未实际扣押。经向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苏琳、查文芳、苏占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公安机关发出协查函,并将被执行人苏琳、查文芳、苏占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同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并听取其意见,现申请执行人宁夏小松西夏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苏琳、查文芳、苏占伏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处于执行不能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马小梅审判员  高 波审判员  张延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 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