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4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西华龙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4行初6号原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高士北路园丰苑4001号。法定代表人吕继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心群、陈一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何仁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苧,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杨珊瑛,重庆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城乡建设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重庆市黔江区城乡建设委员会撤销了对原告不良行为的通报,后原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华龙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曦代理审判员  李银华人民陪审员  何成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康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