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538号原告: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昆仑镇昆仑路83号。法定代表人:张莉,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司维森,山东鲁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宋家村北。法定代表人:王荣杜,执行董事。原告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7���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东泰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淄博元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天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