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5执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希有与马爱平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希有,马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925号申请执行人:刘希有,男,195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马爱平,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希有与被执行人马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马爱平给付申请执行人刘希有借款本金80000元,同时承担利息为:分别以本金40000元自2016年1月1日、2016年6月1日按年利率6%承担利息,并息随本清。自2017年8月5日起每月偿还1000元,直至上述案款付清为止;二、申请执行人刘希有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三、本案依法终结执行;四、如被执行人马爱平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刘希有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马爱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采取强制措施,司法拘留15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725执9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东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