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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恢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王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鲁1324执恢4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代表人王鲁晋,行长。被执行人王海峰,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苍山县公证处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11)苍证执字第8号执行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苍山县公证处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11)苍证执字第8号执行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晓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