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进周与王方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周,王方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75号原告:吴进周,男,193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造荣(原告之妻,曾用名孙忠凤)女,1957年7月5日出生,满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延庆区,现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方会,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现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吴进周与被告王方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吴进周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进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吴进周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康纬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