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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慈溪经济开发区扬子电器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慈溪经济开发区扬子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839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五洞闸村胜利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3695181-0。法定代表人:诸惠朝。被执行人:慈溪经济开发区扬子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庵东镇下一灶村,组织机构代码:L2563598-8。法定代表人:潘建辉。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532号慈溪市师桥胜利电器厂与慈溪经济开发区扬子电器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遂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466431.22元及相应利息,另应承担案件受理费8296元,申请执行费6896.47元。被执行人名下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应当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徐人卫审 判 员 莫建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