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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民终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民终8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双泉堡125号院60号楼201-206。法定代表人:罗壮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安徽为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4229号万达广场A2写字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Q(1一1)。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雨,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勘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蚌埠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3民初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万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勘察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万达公司支付服务费29.8万元及违约金2.98万元。事实和理由:1、北京勘察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提起诉讼,一审法院2017年2月15日才下发一审判决书,审理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因本案案情复杂,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一审诉讼程序违法。2、北京勘察公司已按《技术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万达公司提供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万达公司应当支付服务费。万达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另聘安徽省住房和建设厅及安徽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就案涉项目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单方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万达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审理本案程序合法。北京勘察公司未向万达公司提交过报告,其未履行合同,无权要求万达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及违约金。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北京勘察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万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29.8万元。2、支付违约金2.98万元。3、由万达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2月,北京勘察公司(乙方)与万达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北京勘察公司就万达公司开发的蚌埠万达广场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提供专项技术服务,合同中约定了技术服务的内容及履约时限及技术服务费总金额为29.8万元。同时,合同第二条约定:……(2)合同生效后,乙方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地震资料的整理分析……并将整理分析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3)合同生效后,乙方30天内完成场区地震危险性评定,场区地震地质灾害总结,并将总结以书面形式提供给甲方。……(5)合同生效后,乙方60天内完成报告编写,并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第四条……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现场测试完成后60天内完成报告编写并送有关单位评审,评审稿同时送达甲方。……第五条……3.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2、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结论交付甲方并通过地震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支付合同额的80%,即23.84万元;3.乙方完成并提交地震安全评估报告且结算完成后,结算余款;……并约定了违约责任及违约计算方式。另查明,万达公司单方面向安徽省住房和建设厅及安徽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就蚌埠万达广场购物中心工程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并于2012年4月10日通过初步设计审查。2012年5月2日,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关于“蚌埠万达广场购物中心”申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专项审查意见》予以审查通过。2013年9月,万达公司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竣工。一审法院认为,北京勘察公司、万达公司之间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相应的义务。现北京勘察公司以万达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万达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依据案涉合同的约定,北京勘察公司应在约定期限内提供勘察报告且该报告通过地震局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万达公司才应予付款。庭审中,北京勘察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按照约定出具报告并提交给万达公司,而万达公司亦不认可收到过报告,故对北京勘察公司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217元,减半收取3108.5元,由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本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北京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与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于2016年1月26日签署庭外和解申请,请求一审法院给予一定的庭外调解期间。本院认为,北京勘察公司与万达公司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北京勘察公司应向万达公司以书面形式提供地震资料整理分析结果、场区地震地质灾害总结、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等材料。北京勘察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向万达公司提交了上述书面材料,万达公司也不认可收到过上述材料。一审判决认为北京勘察公司要求万达公司支付服务费和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北京勘察公司上诉称一审诉讼程序违法,经审查,北京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于2016年1月26日签署庭外和解申请书,要求法院给予一定的期限与万达公司进行庭外调解。扣除该期限,一审法院并未超出法定审理期限。同时,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并不违反相关规定。综上所述,北京勘察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217元,由北京勘察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国强审 判 员 王朝霞审 判 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尚春丽书 记 员 罗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