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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九龙与苏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九龙,苏西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1823号原告:王九龙,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兴镇兴南村二组。身份证号码:610526198809252511。被告:苏西锋,男,196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华西镇北洛村九组。身份证号码:61242519671130553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九龙与被告苏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自行和解,原告王九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王九龙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第154条1款(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九龙撤回对被告苏西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九龙负担。审 判 长  陈忠民人民陪审员  李永胜人民陪审员  车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