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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7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坤与沈阳启之源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坤,沈阳启之源动画制作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7599号原告:徐坤,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沈阳启之源动画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三经街20号5-1。原告徐坤诉被告沈阳启之源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晓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姜立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