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2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安邵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安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2刑初24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安邵,外号“安琪”,女,1970年8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湖南省新邵县。2016年5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新邵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5月26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6年11月4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6个月,2017年5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6个月。现在家。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安邵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结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安邵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2月15日、2017年3月20日两次以补充侦查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延期审理,并于2017年1月14日、2017年4月19日建议本院对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安邵系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给多名吸毒人员。2016年5月25日,民警从李安邵家中将李安邵抓获,并在李安邵家里查获若干毒品疑似���,经鉴定,该疑似物中检出毒品成分。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列举了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决定书、提取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安邵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安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安邵系吸毒人员,为牟取非法利益以贩养吸,于2016年5月期间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孙某、宋某、李某1、肖某2等人,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5月10日,李安邵在其住房内贩卖价格为5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给吸毒人员孙某;2、2016年5月23日,李安邵在其住房内贩卖价格为5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及其片剂给吸毒人员宋某;3、2016年5月25日,李��邵在其住房内贩卖价格为270元的毒品海洛因(约0.3克)给吸毒人员李某1;4、2016年5月以来,李安邵共4次贩卖价格共计为370元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约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共4粒)给吸毒人员肖某2;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李安邵在其住房内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住处起获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3.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6.47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3.77克及其他白色粉末净重82.81克。经鉴定,从李安邵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净重6.47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3.92克的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3.77克海洛因疑似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成分;其余82.81克白色粉末中均未检出海洛因、氯胺酮及甲基苯丙胺等毒品成分,查获的毒品共计14.16克。另查明,被告人李安邵患���扩心病、脉管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2017年3月30日,经邵阳市中心医院鉴定,李安邵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5月25日,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在新邵县酿溪镇临江社区水利局旁边一出租屋内将李安邵抓获;邵阳市中心医院邵中心医鉴字(2017)第21号医学鉴定书及相关病历资料证明,李安邵患有扩心病、脉管炎、高血压等多种疾病。2017年3月30日,经邵阳市中心医院鉴定,李安邵符合《罪犯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26日,李安邵因吸毒被新邵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通话清单证明,2016年5月,李安���与肖某2等吸毒人员多次进行了电话联系;转账交易记录证明,2016年5月10日,孙某通过微信发出50元红包的事实;辨认笔录证明,吸毒人员李某1、宋某、肖某2、孙某均辨认出李安邵就是贩卖毒品给他们的人;李安邵辨认出宋某、李某1、肖某2从她的手中购买过毒品;雷某1辨认出李安邵就是贩卖毒品给孙某的人;提取笔录、称量笔录、照片证明,2016年5月25日,新邵县公安局酿溪派出所民警从李安邵的手提包内提取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海洛因疑似物各一包,其他白色粉末一包。经称量和李安邵确认,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为3.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为6.47克,海洛因疑似物净重为3.77克,其他白色粉末净重为82.81克;扣押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26日,新邵县公安局依法对提取到的毒品及吸毒工具等物品进行了扣押;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邵公物鉴(理化)字(2016)033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搜缴的6.47克红色颗粒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从搜缴的3.92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搜缴的3.77克粉末状物中检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乙酰可待因和单乙酰吗啡;从搜缴的82.81克白色粉末中未检出毒品成分;证人肖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吸毒人员。2016年5月25日下午,他和李某1一起去了李安邵家里,到了后他看到一些人在那里吸食毒品,他自己也在那里吸食,后来发生的事情都不清楚;证人宋某的证言证明,他是吸毒人员。2016年5月23日下午,他到李安邵家里去购买毒品,李安邵从随身携带的包中拿出了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一部分甲基苯丙胺,他给了50元钱给李安邵;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他是吸毒人员。2016年5月25日下午,他和肖某1到了李安邵的家中,他从李安邵的手中以27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3克的毒品海洛因,钱是他付的,他买了毒品后从李安邵家里出来就被民警抓获了;证人肖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吸毒人员,2016年5月期间,他一共从李安邵手中购买了四次毒品,总共给了李安邵370元钱,购买了4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8克甲基苯丙胺;证人雷某1的证言证明,他系吸毒人员。2016年5月10日下午,他和孙某一起坐摩托车去了大坪小学附近的一栋居民楼,他拿孙某的电话打了那个卖货的电话,进到房间后,他问卖毒品的女子要了免费的甲基苯丙胺进行吸食,孙某从该女子手中买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后发了50元的微信红包给该女子,两人一起在女子家中进行吸食;证人孙某的证言证明,他系吸毒人员。2016年5月10日中午,他和雷某1一���坐摩托车到大坪小学附近一栋楼房的二楼,他对那个屋内的一名女子说要买50元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女子拿了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给他,他收到后就给这个女子发了50元的微信红包;被告人李安邵的供述和辩解证明:(1)2016年5月25日下午,吸毒人员李某2打电话给她后到她家来购买毒品,她卖了一个小包子海洛因给李某2,大约0.4克,共计270元人民币,李某2给了他270元现金;(2)2016年5月23日,吸毒人员宋某到她家里来玩,宋某在她手中以50元的价格购买了约0.0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1克甲基苯丙胺;(3)2016年5月期间,她以370元的价格贩卖了四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约0.8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约4粒)给吸毒人员肖某2;(4)2017年5月10日下午,吸毒人员孙某打电话给她并到她家里,她以100元的价格贩卖了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0.2克甲基苯丙胺给孙某。2016年5月25日���午,公安机关从她的住处搜出毒品疑似物若干,她都看见了,其中甲基苯丙胺疑似物3.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6.47克,海洛因疑似物3.77克,参照物82.81克。她有个儿子叫周振阳,2014年10月8日出生的,目前没有其他人抚养;户籍证明证明,李安邵的年龄、住址等身份信息及李安邵某十八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安邵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等毒品超过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李安邵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安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李安邵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故从李安邵住处查获的14.16克毒品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但量刑时应酌情考虑李安邵可能吸食其中部分毒品的情节。据此,为打击��罪,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李安邵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安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山青代理审判员 肖 宙人民陪审员 孙孝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曾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