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6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和申请李三毛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和,李三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6执343号申请执行人:徐和被执行人:李三毛申请执行人徐和与被执行人李三毛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0日作出的(2016)湘0626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和于2017年4月11日向平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6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均成审判员 李江南审判员 秦 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初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