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张功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功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福建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能源有限公司,张功新,张碧珠,施晓海,张雄财,陈美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81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张功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负责人刘长松。被执行人福建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张功新。被执行人福建中德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欧太明。被执行人张功新,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碧珠,女,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施晓海,女,197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张雄财,男,194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陈美娇,女,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执行人福建东泰进出口有限公司、福建中德能源有限公司、张功新、张碧珠、张功莺、施晓海、张雄财、陈美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异议人张功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将其自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现异议人又申请撤回该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张功莺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述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秀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