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6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新生与朱义德、秦思兰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生,朱义德,秦思兰,董作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6133号原告:朱新生,男,1955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朱义德,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秦思兰,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董作贵,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经审查,被告秦思兰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新生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芸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