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26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许红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许红啓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21民初2605号之二原告: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腾飞工业区三路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诉讼代表人:蔡忠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生洲,该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继豪,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红啓,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红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起诉后,经多次与许红啓沟通协商后,许红啓愿意履行尚欠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租赁设备的租金,没必要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以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77元,减半收取计488.5元,由福建省佳成顺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罗利荣审判员 段小华审判员 吴桃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龙华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