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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与被执行人石广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石广玉,肇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3执705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分行,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负责人李新华,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大龙,该行职工。被执行人石广玉,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齐齐哈尔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科长。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执行人肇秀梅,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2017﹞黑02**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执行标的274,794.80元,未执行到位),双方达成协议,同意以评估、拍卖抵押房产(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公园天下1号楼2单元021702室)的款项,偿还所欠借款本金、利息及所有因诉讼所支出的费用。现本院对以上房产正在进行评估、拍卖,并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对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综上,本案依法可以终止本次执行程序,等待处理以上房产后,依法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02**民初6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岳微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