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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岭申请李光、尹晓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岭,李光,尹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常岭,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光,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尹晓艳,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岭与被执行人李光、尹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