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常岭申请李光、尹晓艳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岭,李光,尹晓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53号申请执行人:常岭,男,1974年2月6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李光,男,1961年12月1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被执行人:尹晓艳,女,1961年12月31日出生,住址庆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岭与被执行人李光、尹晓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审判员 朱学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云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