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靖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执行款162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职权向张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怀忠审判员 金 龙审判员 苏本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彦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