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民终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高永强及原审被告王应虎、王涛、王辉、朱军成、芦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高永强,王应虎,王涛,王辉,朱军成,芦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9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高科大厦**层。法定代表人:王应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卫,男,系该公司法务部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永强,男,汉族。原审被告:王应虎,男,汉族。原审被告:王涛,男,汉族。原审被告:王辉,女,汉族。原审被告:朱军成,男,汉族。原审被告:芦丽娜,女,汉族。上诉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高永强、原审被告王应虎、王涛、王辉、朱军成、芦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初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星王公司既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也未按照法律规定申请办理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陕西星王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玉红审 判 员 马彦雨代理审判员 刘育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