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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执40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宋士伟与冯广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士伟,冯广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02执401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宋士伟。被执行人冯广州。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士伟与冯广州(2017)辽1102民初7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冯广州在盘锦市兴隆台区欢喜岭采油厂每月工资收入,每月预留生活费,本案为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宋士伟在2017年7月12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1102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革生审 判 员  王 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