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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倪爱萍与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爱萍,张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33号原告:倪爱萍,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46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倪爱萍与被告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倪爱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爱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倪爱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良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