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6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倪爱萍与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爱萍,张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6民初1133号原告:倪爱萍,女,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忠,内蒙古惠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46岁,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原告倪爱萍与被告张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原告倪爱萍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爱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倪爱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计176元,由原告倪爱萍负担。审 判 长 张 良人民陪审员 柴占胜人民陪审员 刘晓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闫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