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执433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刘新云、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新云,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智隆化工有限公司,宋德泉,李玉爱,宋琼英,徐淑亮,高爱风,孙志宾,王海波,郝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91执433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刘新云,女。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宋德泉,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徐淑亮,总经理。被执行人:广饶县智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孙志宾,总经理。被执行人:宋德泉,男。被执行人:李玉爱,女。被执行人:宋琼英,女。被执行人:徐淑亮,男。被执行人:高爱风,女。被执行人:孙志宾,男。被执行人:王海波,女。被执行人:郝东升,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新云与被执行人东营宏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饶县金源橡胶水胎有限公司、广饶县智隆化工有限公司、宋德泉、李玉爱、宋琼英、徐淑亮、高爱风、孙志宾、王海波、郝东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东开商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款项300万元、支付借款期间的利息26416.67元及逾期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011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271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5月,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宋德泉、李玉爱共同共有的位于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广场3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6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的两套房产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保留价为60.24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刘新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了以物抵债的书面申请,申请将上述两处房产以一拍保留价60.24万元进行以物抵债。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宋德泉、李玉爱共同共有的位于广饶县孙武路东侧五金灯具广场3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6幢1-XXX号(房产证编号:广饶县字第广饶201108XX号)的两套房产作价60.24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刘新云抵偿相应债务。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刘新云之日起转移。申请执行人刘新云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审 判 长 李志强审 判 员 吴胜林代理审判员 宋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贺佳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