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24执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8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孙林波申请执行曹金花、李晓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豫1624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孙林波与被执行人曹金花、李晓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沈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曹金花、李晓飞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孙林波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采取有关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曹金花、李晓飞已将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应尽义务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3)沈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孙林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民初字第877号民事判决书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